下载专区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专区 -> 规章制度 -> 正文

贵州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次数:

 

 

药学院发〔20234 

 

贵州中医药大学药学院

校外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校外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贵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 件精神,结合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究生校外导师,是指接受贵州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承担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和论文写作指导等培养任务的非贵州中医药大学正式在编人员。

第二条 校外导师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三条 校外导师考核重在对导师指导能力和实际指导效果的评估,坚持行业精英、热心教育、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校外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校外导师是所带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要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人格魅力影响和鼓舞研究生;要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五条 校外导师应有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为研究生完成课题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校外导师开展研究生相关工作前,应当与相关领域的校内合作导师形成一对一合作关系,共同对研究生进行管理和学业指导。

第七条 校外导师要根据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校内导师共同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八条 校外导师须定期(每学期至少两次)和研究生见面了解其学业或就业情况,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习实践及其它培养环节的实施情况,并认真填写《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记录表》,对研究生的实践与创新培养情况做好记录,定期与校内合作导师交流研究生培养情况,并接受学校和学院对其本人履职情况的检查,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 在指导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方面,校外导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与校内导师商定与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相符的学位论文选题(必须是中药学相关的学科方向

(二)组织开展研究生开题,协助学校开展研究生中期 检查、论文评阅等工作。属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校外导师所带研究生只能依托导师所在单位的科研平台进行培养,不能转到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

(三)指导学生论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按照贵州中 医药大学药学院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进行撰写。学术型研究生在读研期间需至少发表 1 篇以贵州中医药大学药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的科研论文。

(四)组织并参与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答辩。校外导师所带研究生必须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论文答辩的相关要求并回学校参加答辩。

第十条 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参与研究生管理,重点做好研究生人身安全、学术道德、课题研究、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校外导师的权利

第十一条 经过贵州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聘任的校外导师可以使用贵州中医药大学药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称号进行对外联络工作、从事学术交流等相关活动,共享药学院相关专业研究生教育资源、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校外导师的招生名额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药学院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校外导师在充分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指导有自由表学术思想、自行安排培养与指导工作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校外导师有权根据研究生的学习能力,结合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对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校外导师有权依据《贵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的申请,并经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导师的聘期考核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校外导师聘期考核与年度招生,主要根据其聘期内立德树人和履职尽责等工作情况,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格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配合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各项工作安排。

(二)导师在聘期内认真履职尽责,未在立德树人和履职尽责方面出现失职情形。

第十六条 所有校外导师均应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学院采取导师聘期考核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每三年进行一次导师聘期考核,同时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确定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当年新通过遴选的校外导师直接获得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校外导师的考核项目包括以下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

(二)研究生培养履职尽职情况;

(三)科学研究及学术水平;

(四)参与学校学院学科建设情况;

(五)其他助推学校学院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校外导师聘期考核程序如下:

(一)导师填写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岗位履职考核表,报药学院初审;

(二)药学院初审后报送校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三)研究生工作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贵州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第十九条 校外导师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导师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在自愿并满足聘任年龄不超过57 岁的条件下可自动续聘下一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停止下一聘期招生,如再次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选聘。

第二十条 校外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予以解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要求,不能为人师表和履行立德树人职责。

(二)在治学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三)由于本人原因,不能承担指导研究生的任务。

(四三年内在研究生导师履职考核中累计两次为不合格

(五)三年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论文抽检中累计两次为不合格

(六)教学、培养、科研等方面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责任事故。

(七)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责任,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严重学术失范问题。

(八)接受由研究生或家长等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经济活动及各类娱乐等活动。

(九)利用校外导师职务身份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十)违反贵州中医药大学师德师风或学校规章制度。

(十一)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导师。

第五章 导师津贴

第二十一条 校外导师的教学工作量认定及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一)校外导师承担授课任务或受邀做学术报告的,酬金标准按学校财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二)校外导师实际指导在籍研究生的,指导费按照学校研究生工作部的相关规定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贵州中医药学药学院负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贵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药学院校外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pdf